根据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字〔2020〕13号)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现就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按规定享受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同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视为裁员。

  二、申报方式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属地负责制,由企业参保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稳岗返还申请,市直参保企业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职工服务科提交稳岗返还申请(申请渠道见附件1)。实行“静默认证”“无形认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强化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核实,调用社会保险登记、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数据,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企业裁员率等进行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进行确认,将“2020年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企业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银行账户信息提交给参保地人社部门后,人社部门将按规定流程拨付返还资金。

  三、其他要求

  (一)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宜进行稳岗返还。对以往年度违规领取且拒不退回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在其再次符合条件时扣减应退回的稳岗返还资金。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种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三)以独立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返还。

  (四)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2020年4月17日